近日,中共丹东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》,从审计整改责任落实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及认定依据、审计结果运用、督办约谈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要求。
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机制。党委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整改工作,各级政府每年专题部署,被审计单位负主体责任,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制定方案、建立台账,闭环管理并“回头看”。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,通过举一反三,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,推动标本兼治。审计机关履行督促检查责任,按审计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,研究完善整改标准。纪检监察、人大等部门联动协同,强化监督问责,打好审计整改“组合拳”。
明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及认定依据。审计机关要综合考虑具体问题的性质、历史成因、现实情况等因素,将问题分三类并明确整改要求,立行立改60日内完成,分阶段整改1年内完成,持续整改3至5年内完成。审计整改报告要有完整、准确、真实的整改证据支撑,财务凭证等资料、处理处罚文书、审批批复文件、司法相关证明等材料要符合整改认定依据要求。
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。构建全面、专项整改与重点督办相结合的审计整改格局,努力做到全面覆盖,重点突出。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,作为相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重要依据,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、任免、奖惩的重要依据重要参考。人大常委会要结合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,强化预算决算等监督。审计机关跟踪整改,及时将问题与经验形成专项报告报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。
健全督办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。对超期未整改且理由不充分、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造成不良后果、整改满意度差、无正当理由不公告整改结果等情形,审计机关督办并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。审计机关联合市纪委监委,市委、市政府督查部门,加大整改跟踪检查和监督力度,对拒绝和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追责问责,对屡审屡犯和拖延、敷衍、推诿整改单位和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,推动全面整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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